關于印發《揚州市國資委應對市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的通知 |
揚國資委〔2020〕16號 |
各市屬國有企業黨委(黨總支)、委機關各處室: 《揚州市國資委應對市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已經市國資委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國資委黨委 2020年4月2日 揚州市國資委應對市屬國有企業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第一章總則 一、編制目的。履行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提高應對市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和效率,幫助企業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二、編制依據。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揚府發〔2016〕220號)和《關于做好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的通知》(揚府傳發〔2019〕76號)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三、適用范圍。本方案適用于由揚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不含委托管理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本方案適用的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市屬國有企業發生的較大以上(含)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職工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首要任務,全力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傷亡。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屬地政府和市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現場應急處置首先以事故企業為主,實行企業法人(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三)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積極做好風險評估、隱患排查、培訓演練等工作。
第二章組織領導 五、組織機構。成立揚州市國資委應對市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市國資委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市國資委分管負責人 成員:各市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 委機關各處室負責人 委機關政策法規處(督查處)負責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聯系電話:0514—87993836。 六、工作職責。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傳達并督促企業落實上級政府部門關于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有關精神和指示; 2、按照市安委會的分工,協助做好市屬國有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3、編制和修訂市國資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方案,督促市屬國有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4、督促市屬國有企業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和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5、根據上級的部署,參與市屬國有企業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章應急流程 七、方案啟動。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企業應立即啟動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在第一時間向屬地政府、市應急管理部門及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接到企業的事故報告后,經組長批準,啟動市國資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八、應急響應 (一)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要對事故嚴重程度和傷亡情況做出初步研判,確保與企業應急救援機構的通訊暢通,及時了解事故發展態勢; (二)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要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全面掌握事故情況,并向組長、副組長匯報。 九、應急處置。事故企業啟動應急預案后,要立刻開展自救,迅速搶救傷員,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并及時請求屬地政府、市應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的支援。 現場應急處置由屬地政府和市應急管理部門統一領導和指揮,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按照應急救援分工,密切配合、積極協調。 十、應急結束。事故現場得以有效控制,遇險人員獲救,環境符合有關標準,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隱患消除,經屬地政府和市應急管理部門確認后,終止實施本方案。
第四章后期處置 十一、善后處置 (一)安全生產事故初步得到控制后,督促事故企業在屬地政府和市應急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下,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二)安全生產事故初步得到控制后,督促事故企業首先落實隱患整改措施,防止衍生事故發生。 (三)督促事故企業對傷亡人員以及緊急征用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四)督促事故企業經屬地政府批準后,組織恢復生產。 (五)督促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屬地政府做好輿情導控工作,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禁止任何人擅自就安全生產事故接受采訪或發表談話。 十二、總結經驗教訓。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應幫助事故企業總結事故原因和教訓,分析應急救援的經驗。 十三、事故調查與責任追究。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上級的部署,參與市屬國有企業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督促企業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五章附則 十四、方案更新。隨著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和完善,以及根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或新的情況,委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修訂完善本方案,報市安委會備案后實施。 十五、方案解釋與實施。本方案由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督查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