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國有企業問題整改監督閉環管理實施辦法 |
揚國資委〔2020〕17號 |
為進一步推動市國資委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形成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檢查驗收、問責追責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整改監督閉環(以下簡稱監督閉環),提高國有資產監督工作效能,促進市屬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省國資委黨委關于印發《省屬企業問題整改監督閉環管理實施辦法》(蘇國資委〔2020〕19號)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加強對監督閉環工作的領導。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監督閉環工作,審議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整改的銷號驗收、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工作等相關事項,定期聽取推進市屬國有企業問題整改督辦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安排重要事項。 第二條明確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整改督辦職能處室。市國資委政策法規處(督查處)履行監督閉環的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會同委機關相關職能處室對企業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核實情況、認定責任,提出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建議,按規定程序形成整改通知書或監督意見函,及時下達市屬國有企業,并抄送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問題整改情況開展銷號驗收。委機關有關職能處室根據委統一安排,承擔督促有關企業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 第三條明確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納入監督閉環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包括: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涉及的問題;市紀委監委、市委巡察辦、市審計局等部門移交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委機關職能處室日常監管、外部董事會履職揭示的問題;信訪舉報經查實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以及其他需要納入監督閉環管理的問題。 第四條實行整改問題分類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統一納入監督閉環實行分類管理、區別督辦。整改問題屬企業職責權限內能夠完成整改的,歸為現場驗收類,整改結果需經現場驗收合格后予以銷號;屬涉法、涉訴和涉案等企業不可控因素的,歸為跟蹤督辦類,經過法律終結文書和自查驗收報告審核合格后予以銷號;屬成因復雜的有關歷史遺留問題,歸為關注指導類,根據企業實際和整改方案,關注指導企業整改進程,客觀研判整改結果,在確認已有效建立防范同類問題再次發生的長效機制后,可予以銷號。 第五條壓實市屬國有企業問題整改主體責任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企業黨委(黨總支)應定期專題研究市國資委整改通知書落實工作,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明確分管領導和職能部門,組織制定整改工作目標計劃,細化整改要求、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整改時限,并及時開展整改工作總結,年度整改工作總結和目標計劃于每年10月底前報市國資委黨委;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機構應把整改通知書落實情況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董事會應定期聽取審計結果的情況報告;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應把整改意見落實情況作為向市國資委報告年度工作的必報內容。 第六條實行銷號驗收。對列入監督閉環中的問題銷號,市屬國有企業應按《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閉環整改問題驗收規程》(揚國資委〔2019〕63號)要求,組織開展驗收,經企業黨委(黨總支)審議通過后向市國資委黨委提出驗收申請(文本格式附后)。屬現場驗收類問題,驗收組由市國資委黨委派出,對市國資委黨委負責,必要時邀請外部專家協助工作。驗收工作的重點是檢查核實問題整改情況,對完成整改的問題進行對賬銷號,并視情向市國資委黨委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屬跟蹤督辦類或關注指導類問題,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進行現場復核。 第七條嚴格銷號審核。市國資委機關相關職能處室對整改問題的銷號驗收情況,在征得分管領導意見后交政策法規處(督查處)匯總。市國資委黨委會議對銷號驗收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審核結果及時通報市屬國有企業。 第八條強化督促指導。市國資委每半年匯總分析企業問題整改情況,及時組織相關職能處室督促企業推進整改工作;對企業納入監督閉環的問題整改進展情況定期通報,并視情抄送市委市政府、市紀委監委、市委巡察辦或市委組織部;在問題整改督辦工作中,對企業生產經營或整改中存在的問題,按規定程序下達《監督意見函》,督促企業將整改要求落實到位;將企業組織實施整改、落實整改措施、建立長效機制等情況,納入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考核事項。對企業違規決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且拒不采納市國資委監督意見的,市國資委將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報告,提請調整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令停止執行違規決策事項、對造成損失的領導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啟動機制。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問題涉及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責任的,由市國資委啟動責任追究工作,具體由政策法規處(督查處)會同委機關相關職能處室提出建議。責任追究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屬于市國資委直接管理的企業干部,由市國資委黨委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屬于企業黨委(黨總支)主體責任范圍內的,由市國資委黨委責成企業黨委(黨總支)組織實施相關工作,限期向市國資委黨委報告結果并報送紀檢監察部門,政策法規處(督查處)跟蹤督辦;屬于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有關問題,由市國資委黨委按照規定程序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條做好銜接工作。對監督閉環工作涉及市其他相關部門的事項,根據分工由市國資委相應處室負責銜接溝通。涉及市紀委監委、市委巡察辦和市審計局等部門移交問題的整改驗收,事先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及時反饋整改結果。 第十一條加強對監督閉環工作的監督。市國資委監督閉環工作、企業完成整改的問題驗收銷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企業黨委(黨總支)、董事會、經理層落實市國資委黨委監督意見的情況接受上級組織(機構)、同級紀委的監督,市屬國有企業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年度述職述廉時應報告本人落實問題整改工作情況,接受上級組織(機構)和本企業員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功能區國資監管機構對區屬國有企業問題整改監督閉環管理,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實施辦法自2020年4月2日起施行,《整合力量形成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閉環的實施辦法(試行)》(揚國資委〔2019〕62號)同時廢止。 揚州市國資委黨委 2020年4月2日 |